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罗马尼亚政府(以下称“双方”)认为,进一步加强文化财产保护领域的双边合作,是双方关系得以更深入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双方更好地实现保护人类文化遗产使命的有效措施;
考虑到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化财产对人类文化遗产已经构成了严重威胁;
进一步考虑到双方在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化财产领域已经具备了良好合作基础;
虑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条款及其对文化财产的定义;
认同199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的条款,
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一、双方同意根据各自国家法律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开展合作,采取预防性、强制性及补救性措施,打击盗窃、盗掘、非法进出境及转让文化财产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本协定所称的文化财产及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及转让文化财产的行为,应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罗马尼亚两国的法律、法规确定。
三、双方关于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及转让文化财产的规定有冲突,涉及到本协定具体执行的,应由双方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二条
一、为有效执行本协定,双方分别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与罗马尼亚文化部负责双方防止盗窃、盗掘、非法进出境及转让文化财产合作事务。此合作事务应当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的实施和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与罗马尼亚文化部分别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双方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及转让文化财产合作事务的具体工作。双方的专门机构将建立快速联系的方式。
第三条
一、为本协定之目的,双方将及时交换信息。这些信息将包括以下各项内容:
(一)保护文化财产特别是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及转让文化财产的法律规定,以及管理部门制定的具体政策措施;
(二)包括考古物品在内的禁止出境的文化财产数据库;
(三)文化财产出境批准程序;
(四)各类文化财产保护和保存机构的组成和设置;
(五)地下文物埋藏和考古发现的基本情况;
(六)文化财产交易的基本程序;
(七)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化财产的动态。
二、上述各项信息内容应及时更新。
第四条
双方应加强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及转让文化财产领域的人员交流与培训,特别是文化财产安全管理、文化财产进出境管理、文化商品交易控制、法律起草、信息收集和国际事务协调等领域的人员交流与培训。
第五条
本协定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经费问题,以及被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化财产返还的合理补偿问题等,应由第二条所指定的双方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六条
一、双方将加强合作,在国际社会唤醒公众、博物馆和其他文化机构对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化财产危害性的进一步认识;在协调与第三国的文化关系时,与执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国际公约的机构增进合作。
二、双方将互相通报在国际文化财产市场上出现的涉及双方的非法文化财产,并在有关调查过程中共享与鉴定、登记、追索或归还双方流失文化财产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
双方将建立定期磋商制度,解决本协定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制定进一步合作的计划。
第八条
双方将在各自完成本协定生效所须的国内法律程序后书面通知对方。本协定自后一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5年。如期满前6个月,一方未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自动延长5年,并依此法顺延。如终止协定,则在收到上述通知6个月后终止协定。
本协定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在 布加勒斯特 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罗马尼亚文和英文书就,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解释上发生歧义,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罗马尼亚政府
代表 代表
姜瑜 乔治乌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