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东欧国家关系研究基金(下称“研究基金”)旨在鼓励和支持对中东欧国家和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开展研究工作,并促进合作与学术交流。研究基金项目由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秘书处(下称“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
2026年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申报工作业已启动,现将资助项目及申请要求公布如下:
一、中东欧国家指阿尔巴尼亚、波黑、保加利亚、克罗地亚、捷克、希腊、匈牙利、北马其顿、黑山、波兰、罗马尼亚、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
二、资助项目方向
资助国内研究机构和院校举办以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关系或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为主题的学术研讨会及交流活动。
三、申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独立组织和开展活动的能力。
申请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雄厚的研究实力和较广泛的学术资源;能够提供举办活动的必要条件并承诺信誉保证。
四、项目申请、执行和经费拨付
申请人/机构应按照本《申请指南》要求就拟举办的具体项目向秘书处递交申请材料(含申请表见附件)。预算应坚持节俭原则,科学制定,符合财务规定。
国内学术研讨会及交流活动须参照财政部下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有关规定;如邀请外方专家、学者出席(不承担国际旅费),须参照财政部下发的《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5】371号)执行。请务必按照上述两个办法规定的可列支事项申报预算。如申请在中东欧国家举办学术研讨会及交流活动,研究基金仅用于承担举办活动费用,不承担国际旅费。项目结束后,承办方应于一个月内提交研讨或交流成果报告。如遇不可抗力需对项目执行进行调整,须及时与秘书处沟通。
递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2月6日。秘书处将对项目申请进行评审,反馈评审及立项结果。2026年度获准立项项目计划于2026年2月底启动,于2026年10月下旬前完成并提交报告或成果。获准立项后,承办方须与秘书处签订《项目合同》。项目经费一次核定,《项目合同》签订后,向申请人支付预算的30%,余款根据合同规定支付。有关经费只能拨付承办单位对公帐户。经费申请上限为10万元人民币。秘书处将对项目预算和支出审核把关。
五、项目申请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资格不符合本《申请指南》有关规定的;
2、活动不符合《申请指南》要求,预期成果同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无关;
3、申请表填写有缺项、内容不实、弄虚作假等;
4、有其他不良记录者。
(二)在同等条件下,下列情形者将予优先考虑:
1、承担过研究基金项目并按时顺利结项;
2、就所申请项目可提供自有配套资金。
六、秘书处联系方式
电话:0086-10-65964275
传真:0086-10-65962554
邮箱:ozs_hzb@mfa.gov.cn
